408厘米×55.5厘米,通高95厘米。
明代制作,孔子博物馆藏。
案是家具中最常见的类型,体型较大。条案,亦可叫条几,一般置于中堂下侧,桌椅后侧,用于摆放装饰品之类物品,案面为窄长的条形,属于长方形的承具,与桌子的差别是因脚足位置不同而采用不同的结构方式,故称“案”而一般不称“桌”。条案也是各种长条形几案的总称。如书案、平头案,翘头案,架几案等。条案在形制上比条几和桌子高大厚实,两头平整者称其为“平头案”,两头上翘者称为“翘头案”。
该夹头榫翘头案通体以楠木大料制成,面板为冰盘沿线脚,两端装翘起飞角,方腿、撇脚均为皮条线,如意云纹横牙,牙头浮雕盘龙,挡板透雕花草瑞兽纹,纹饰极为精美。该案用料厚重,体型巨大,却丝毫不显笨拙和沉闷,庄重不失秀美且用料讲究、制作精良,非王公贵族、大户人家不可有之,是明代家具中难得一见的珍品。
(档案文献部 于芳 撰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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